克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宣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谋划资金压力,引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划定解决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通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2019年第2号)划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划定解决个人所得税谋划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执行浅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时代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通告公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相符本通告划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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